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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PSW 001-2024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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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4要求基本要求a)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b)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拒绝办理手续;c)使用人不得在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商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d)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具有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条件。使用流程4.2.1使用流程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流程图见图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流程图图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流程图4.2.2程序指示申请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申请人,自愿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执行的标准文本。审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在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派人完成对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履行相关手续:a)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发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交纳管理费;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后,在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申诉,商标注册人应尊重知识产权部门部门的裁定意见。b)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许可备案申请,获得《商标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许可使用备案通知书》。c)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需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商标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使用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批准。使用使用人应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a)使用人可以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b)使用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时,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加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号。c)使用人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自己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e)使用人应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标示:——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f)使用人在印制附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标签、广告等情形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计。g)使用人应建立专用标志印制、发放和使用台账。h)使用人应按要求每年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管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4.2.2.4.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检查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及商品品质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应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商标使用资格,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注册人应在许可使用后3个月内将使用人信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发生移转时,权利继受人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应对使用人开展培训、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应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可向使用人收取合理费用。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应当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并予以公开。4.2.2.4.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应保证使用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应接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品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应积极参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应加强商标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如违反使用管理规则,注册人应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并收回或监督其消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标签、广告等,终止与其签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退出经公告备案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使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退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提出退出使用申请的;——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经检测连续两次不符合特有品质要求,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商标标识满两年不用或私自转让、出售、馈赠他人的;——使用人已经迁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认定公告中特定地域的;——使用人营业执照已经注销或者被吊销的;——许可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提出限期续签合同,逾期不签订且合同有效期届满的;——拖欠使用费满一年的;——其他不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5质量保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应采取措施,保障产品质量。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组织使用人采取多种质量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贮存全流程的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组织使用人共同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改善装备、提升水平,及时制修订相关标准,提高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根据产品特点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组织使用人重点加强对产地范围、产品生产环境、原辅材料、品种、投入品、生产技术工艺、生产设备、质量特色、质量检验、分等等级、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使用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及团体采用大数据、区块链、电子围栏等技术,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全过程追溯监管系统;——应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机制,发现存在盗版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有证据证明为伪劣产品和违反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等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收集证据,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应搭建相关方的合作交流平台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使用人的市场竞争行为;——应建立舆情监测系统和危机应急管理机制。6品牌培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应树立品牌意识,加大培育力度。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人应制定商标品牌建设发展规划,适时申报绿色产品、政府质量奖、驰名商标,提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应提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蕴含的历史文化、红色文化、地域文化、风土人情等要素,讲好品牌故事;——应根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点,联合金融机构研发适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7评价与改进围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关键绩效评价指标,定期监测关键绩效评价指标,选取合适、有效的分析方法,定期分析和评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竞争力与发展趋势。对不同时期的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发掘提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价值机会,识别存在的问题,确定持续改进目标和改进措施。根据GB/T36678开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价值评价活动。
标准号:
T/APSW 001-2024
标准名称: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范
英文名称: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4-12-23 -
实施日期:
2024-12-23 出版语种:
- 其它标准
-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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