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943的本部分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的或电池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 V的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
本部分也适用于如下的信息技术设备:
——〖ZK(#〗设计用来作为通信终端设备和通信网络基础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和预定直接连接到或作为基础设备用在电缆分配系统的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
——设计使用交流电网电源作为信息传输媒介(见第6章的注4和7.1的注4)。〖ZK)〗
本部分也适用于预定安装在信息技术设备内部的元器件和组件。如果安装有这些元器件和组件的完整的信息技术设备符合本部分的要求,那么不要求这些元器件或组件符合本部分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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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943的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自带数据存储系统且其带有危险运动部件的信息技术设备。这些数据存储系统的典型特点是足够大,以致于允许一个人完全进入,这些系统也包括那些允许整个肢体或头进入存在危险运动部件的区域的类似大型设备。本部分的要求是IEC 609501的相关要求的附加部分。存储组件典型特点是运动的三维空间达0.75 m3 或更大。
这些设备应被安装在受限制接触区,例如数据中心。IEC 60950-1:2005的1.2.7.3中注提及的2.1.3和4.5.4例外,不适用本部分。
注1: 本部分包括的设备举例:使用具有危险运动部件用于处理已记录媒体(例如磁带机、胶卷暗盒、光盘)和类似功能的自动信息海量存储和恢复系统。
本部分不适用于不是自身含有危险运动部件的设备,例如安装在工业环境中的机器人设备。
注2: 工业环境中的机器人设备的相关标准见GB 5226.1、GB 5226.3和GB 11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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