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安装的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的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杂物电梯是服务于规定层站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轿厢的尺寸和结构型式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借助于钢丝绳或链条悬挂或柱塞支撑,由电力或液压驱动在与铅垂线倾斜度不大于15°的刚性导轨上运行。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 kg,且不允许运送人员的杂物电梯。
1.2 除了本标准的规定外,应考虑在特殊情况下(如潜在的爆炸气体、极端的气候、地震、危险货物品的运送等)的补充要求。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1.1所述驱动方式以外的杂物电梯;
b) 本标准实施前安装的及已完成重大改装的杂物电梯(见附录E);
c) 升降器械,如链斗式升降机、矿山升降机、舞台升降机、带有自动吊笼的器械、施工升降机、船用电梯、海上开采或钻井平台、建筑和维护用的设备;
d) 导轨与铅垂线的倾斜度大于15°的杂物电梯;
e) 运输、安装、维护和拆卸杂物电梯期间的安全;
f) 井道壁、轿厢与层门(包括视窗)使用了玻璃。
然而,上述设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涉及噪声与振动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与杂物电梯的安全使用无关。
本标准未涉及火灾的蔓延情况。
1.4 因不允许人员进入轿厢,轿厢的尺寸不应大于:
a) 轿底面积1.0 m2;
b) 轿厢深度1.0 m;
c) 轿厢高度1.20 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的间隔组成,且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大于1.20 m。
尤其是,作为运送货物的升降设备,如果其轿厢尺寸超过以上任何一项参数,则不属于杂物电梯的范畴。
1.5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0 m/s的杂物电梯。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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