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燃气轮机驱动的联合循环电站和热电站热力性能试验的准备、执行、评价和报告的准则,试验在基本负荷或部分负荷下进行,带补燃或者不带补燃。
本文件适用于:
——热力性能试验的通用要求;
——根据合同保证,确定联合循环电站热力性能的验收试验;
——改造、升级或大修前后进行的,用于确定联合循环电站和热电站性能差异的对比试验。
在规定的试验边界内,在规定的运行条件和参考条件下,本文件能用于确定以下热力性能试验目标和期望值:
——电功率;
——热耗率或热效率;
——供热蒸汽和/或供热热水。
本文件不适用于单个设备的部件试验,相关标准另有规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下列试验目标:
——环境试验,例如:排放、噪声;
——振动试验;
——运行试验;
——专门标准(例如:燃气轮机)规定的联合循环特定部件的绝对或对比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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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配备于工业、商业或住宅,作为独立的发电系统或其子系统的自动化、固定式的微型燃气轮机发电装置的安全性要求。涵盖输出电压为交流不超过1 kV或直流不超过1.5 kV,单机功率500 kW及以下,燃用液体或气体燃料,在常规或危险的位置安装或使用,包括在浮动生产平台等在内的海洋用以及陆用,涉及开式循环、闭式循环和半闭式循环(简单、联合、回热、再热等)等所有循环类型的微型燃气轮机,以及其控制与检测系统、相关辅助设备等。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与微型燃气轮机相连的传动机械(如齿轮箱);或位于微型燃气轮机箱体内成为微型燃气轮机箱装体危险区域范围一部分(如位于箱体内的发电机);或是对微型燃气轮机安全运行有直接影响的驱动装置。本标准详细规定了与微型燃气轮机相关的预期重要危险并指出了降低和消除这些危险的合理方法和过程,提出了对人员伤亡及对环境带来的风险,不包括对人员及环境无伤害的装置的破坏。
微型燃气轮机箱装体通常由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来指定,通过采用额外的安全规范和标准可进一步提高安全性,这些安全规范和标准也被用于采用其他技术的微型燃气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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