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部分给出了下列三种声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规范:
——测量指数时间计权声级的常规声级计;
——测量时间平均声级的积分平均声级计;
——测量声暴露级的积分声级计。
一台仪器可以进行上述任一种或三种测量。最大时间计权声级测量和峰值C声级测量是作为附加性能要求给出的。本部分规定的所有声级计必须具有A频率计权。
1.2 满足本部分的声级计,当声音从自由声场中某一参考方向或无规方向入射到传声器时,应具有一种规定的频率响应。
1.3 本部分规定的声级计是用于测量人耳听觉范围的声音。
注:为了测量在有超声情况下的可听声,可以使用IEC 61012中规定的AU计权[1]。1)
1.4 本部分规定声级计按性能分为两级:1级和2级。通常,1级和2级声级计的规范有相同的设计目标,主要是允差极限和工作温度范围不同。2级规范的允差极限大于或等于1级规范。
1.5 本部分适用于多种形式的声级计。声级计可以是自身包含传声器和显示器的手持式仪器,也可以是由一个或多个分开的组件组成,并可显示多种声信号级的仪器。声级计可以包括扩展的模拟和数字信号处理器,它们可以是分开的,也可以是组合的,可以具有多路模拟和数字输出。声级计可以包括通用计算机、记录仪、打印机和其他必要的设备。
1.6 声级计可以设计成由使用者在场操作,也可以是使用者不在场自动和连续测量声级。本部分对声波响应的要求是操作者不在声场中的情况下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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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222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描述社区环境噪声的基本参量和评价方法。详细规定了评价环境噪声的步骤,并给出了预测人们长期暴露于各种环境噪声下的潜在烦恼反应的导则。噪声源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多种声源的组合。预测烦恼反应的方法仅用于人们居住的地区及长期使用土地的情况。
人们对具有相同声级的噪声源的反应具有较大的差异。本部分描述了对具有不同特性的噪声的修正。术语“评价声级”用于描述加了一个或多个修正后的实际噪声预测或测量。根据评价声级可以估计长期烦恼反应。
对噪声信号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当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必需时,可考虑其脉冲性、音调及低频特性,以及不同特性的道路交通噪声、其他形式的交通噪声(如飞机噪声)以及工业噪声。
本部分未规定环境噪声的限值。
注 1: 在声学中,用以描述声音的几个不同的物理量(如声压、最大声压、等效连续声压)是以dB来表示。这些物理量的声级对于同一个声音来说通常是不同的,这常常会引起混淆。因此,有必要规定基本的物理量(如声压级、最大声压级、等效连续声压级)。
注2: 本部分中,这些物理量是以dB为单位的级来表达,但也有些国家采用另一些有效的形式表达,如以帕斯卡为单位表示最大声压,或以二次方帕斯卡秒表示噪声暴露量。
注 3: 本标准的第2部分描述声压级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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